

扬州中瑞酒店职业学院印章管理办法
扬中瑞〔2018〕38号
为加强学校印章管理,根据国家印章管理有关规定,参照学校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一、印章刻制
1、校内党政新增设的处级机构需刻制印章时,须事先向校办书面申请。校办按照有关文件规定,确定新印章的内容、规格、图样,经校办主任审核后,由校办分管人员开具介绍信并负责刻制。
2、校内各单位需要更换印章时,要事先提交书面申请,写明更换印章的理由,并附原印章印样,交校办审查,经校办主任签字同意后,由校办分管人员开具介绍信方可刻制。
3、印章刻制好后,应到校办留存印模,并由校办印发启用印章通知。发文之日起新印章开始启用,旧印章同时作废,并上交校办统一处理。
4、校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,不得自行刻制、更换学校印章。凡违法私刻公章者,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二、印章管理
1、学校公章由董事会指定部门或人员保管,其它印章由校办保管。
2、各部门的印章,由本部门指定专人管理,规范使用。印章应妥善保管,下班时间及节假日期间应加锁存放。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,坚守岗位,确保印章的使用与安全。
3、印章应及时清洗,勤添印油,确保印章经久耐用、用印清晰。
4、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办理,每次用印要进行登记。
5、盖印时应注意位置恰当,要骑年盖月,字组端正,图形清晰。
6、凡属“代章”性质的用印,应在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处注有“代章”二字,并用括号将“代章”二字括起。
7、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单位,必须与印章一致,否则不可用印。
三、印章使用
1、需要使用学校印章的,应填写用印登记表,写明用印的时间、用途、文件名称、用印人、用印数等信息,经校长审核同意后,方可用印。
2、需使用部门印章的,应填写用印登记表,写明用印事由等信息,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,由校办负责用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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